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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贯彻<中共中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
《吉林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民社发〔19991 199933日)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和省纪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人事处):
现将《吉林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吉林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
职务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及民政部与中组部协商后下发的《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制定本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副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下同)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及顾问。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是指对外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其社会团体在地区、行业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作用,需兼职的领导干部又独具其特殊身份和社会影响,无可替代的。
四、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不属各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本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省直部门属省委管理的干部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直部门不属省委管理的干部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报批时应持下列材料:
(一)拟兼任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拟兼职人员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拟兼职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无其他社会团体兼职证明;
(五)按所在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程序的相关证明。
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无其他社会团体兼职,且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有直接关系,不得兼任与本职业务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六、本办法发布后,新成立的社会团体涉及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本办法执行;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且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的,应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本办法发布六个月后,未经相应的组织部门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仍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社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科(局)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